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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组织人事处 作者:杨昊  日期:2015-05-21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号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川人办发[2009]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1.凡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进行岗位管理。

3.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坚持“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平稳过渡,稳步实施”的原则和办法。

二、岗位数量及类别设置

(一)岗位数量

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十所省属高校事业编制的通知》(川编发〔2007〕63号)规定,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为1455个,本次设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共1455个。

5.根据第46次、52次、56次省编委会关于不再核定省属高校工勤人员编制(人员控制数)和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管理的规定,学校设置工勤技能岗位74个。对学校核编前已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的在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只减不增、只出不进、逐步消化”的原则,实行人头管理。

(二)岗位类别

6.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学校党政管理机构、院(部、所、中心)、教辅单位等机构中设置管理岗位。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能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10.学校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设置专业技术岗位1164个,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其中,设置教师岗位102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8%;设置管理岗位291个,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0%。

11.我校目前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的在职工勤技能人员数为74人,其中二级工勤技能人员6人,三级工勤技能人员41人,四级工勤技能人员23人,五级工勤技能人员4人。工勤技能岗位按照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规定另行设置。

12.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核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标准确定。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1)。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根据第59次省编委会对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及建议意见》的审议意见,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的有关规定,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

14.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管理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15.根据第59次省编委会关于对《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及建议意见》的审议意见,学校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按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34%设置,本次共设置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99个。

16.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7号)文件的规定,学校设置三级职员3个(含正校级调研员岗位1个)、四级职员岗位9个(含副校级调研员岗位2个)。

17.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设置五级、六级管理岗位87个。其中,五级管理岗位34个,六级管理岗位53个。

18.学校设置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共192个。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的实际情况聘任到相应的岗位上。

19.学校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的组织负责人,应包括在学校设置的相应管理岗位总数之内。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20.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1.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教授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2.学校教师岗位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及高级岗位比例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

23.学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6 : 3.0 : 4.0 : 1.4,分别设置正高级岗位186个,副高级岗位349个,中级岗位465个,初级岗位164个。

24.学校正高级岗位中,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55个,专业技术四级岗位131个。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69个,专业技术六级岗位139个,专业技术七级岗位141个。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139个,专业技术九级岗位186个,专业技术十级岗位140个。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共设置164个。

25.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学校现无人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有3人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另行申报。

(三)“双肩挑”岗位设置

26.“双肩挑”岗位原则上在担负学校领导职责与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部分和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相关及其他有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内设管理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的五级及以上职员管理岗位中设置。

27.“双肩挑”人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确实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相应工作,确实按专业技术岗位合同完成了专业技术任务。

28.因工作需要,学校确定在担负学校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以及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等部门,共设置22个“双肩挑”岗位。

29.学校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担负领导职责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重的岗位,不单独设置“双肩挑”岗位,按其工作性质和具体任务确定其具体岗位,并按其执行的工资序列,占相应的岗位数量。

30.学校对“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考核”的管理办法。

(五)特设岗位设置

31.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2.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33.特设岗位的设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34.学校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5.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6.学校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川人发[2009]14号)执行。其余人员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首次管理岗位聘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37.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在编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相互转换的定岗问题,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人条件,比照本单位在编在职的同类人员,聘用到相应类别的岗位及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38.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受聘会计等其他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39.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1)二至四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40.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上述奖励的不重复放宽年限。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43.学校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业务条件

各系列、各等级岗位的业务条件必须符合《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五、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44.学校成立“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靠挂在组织人事处。

(二)聘用机构

45.学校成立“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负责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靠挂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的具体日常工作。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首次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各单位岗位聘用的推荐工作。

(三)监督机构

46.学校成立“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小组”。小组由学校纪委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纪委、监察审计、工会、教职工代表,负责受理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进行调查,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程序

47.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人员聘用程序开展岗位聘任工作。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应聘人员的业绩材料;

(4)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各级各类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5)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向党委推荐五、六级职员岗位聘用人员名单;

(6)公示人员聘用方案,公示期为3天;

(7)上报审批、备案

(8)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原则

48.学校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与受聘人员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在实施讨论、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时,应当予以回避。

49.根据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保证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所聘职务进入相应岗位及等级。

50.管理岗位三、四级职员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

51.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52.除经核准同意“双肩挑”的岗位和人员外,学校其余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53.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破格聘用。

54.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55.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方可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首次聘用相关问题

56.首次岗位聘用时,如相应职务各等级岗位满员,超额人员按照原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职务最低等级的岗位。

57.辅导员原则上纳入教师岗位管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执行。也可按辅导员自身条件确定职员职级。

58.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学校办理了离岗待退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和2006年7月1日以来至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期间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等级的确定,按川人办发[2009]168号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59.学校出现空缺的岗位,依据各类岗位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适当控制高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余地用于学校选拔和引进急需人才。

六、岗位管理

(一)聘用合同

60.所有应聘人员上岗前须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和应聘人员对完成岗位职责的承诺、完成工作目标的计划等。

6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学校相应的聘用管理办法作为合同的当然附件。

(二)聘用期限与考核

62.学校对各类受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制,一般三年为一个聘期。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聘用合同可签至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

63.各类人员受聘后,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制定的岗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做好调整薪级工资、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等工作。

(三)投诉与申诉

64.公示期间,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小组应为申诉人或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申诉人或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或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5.学校岗位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接到申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并答复;若有新补充材料,可向学校相应的聘用机构申请复议,经复议后将复议结果通知本人,作为学校最终答复意见。

七、时间安排

66.学校的首次岗位设置于聘用管理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八、附则

67.本办法若有违背上级规定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6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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