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按每年国家下拨指标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校团委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教师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五条 评优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评审工作由评审办公室实施,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党员、研究生干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的安排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
第九条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自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主要步骤包括:
一、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二、学生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三、学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水平等方面能力,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充分尊重各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四、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学院在学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推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经过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严格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在此基础上,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励与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研究生在读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
五、关心集体,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六、在适评学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当年评审前已毕业者;
(二)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理者;
(三)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
1.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2.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优先奖励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研究生(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pg电子游戏十大平台(中国)有限公司):
一、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正式发表了(有录用通知书和版面费发票也可参评)高水平学术论文(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种类由各学科认定,国内期刊见刊为准,国外期刊以www.sciencedirect.com检索或SCIE、SSCI、EI检索为准, SCIE、SSCI检索期刊论文已录用但未正式刊发的,可用录用邮件通知证明,并附导师和通信作者签字证明;
二、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
三、在校期间,以个人排名前五获得发明专利,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者,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
四、在校期间,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参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专项的科研课题者,以任务书批复为准。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参评时原有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处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我校专业兼顾学科类别、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各学院名额。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各学院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生工作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与各学院应充分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栏、展板、横幅等形式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材。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学生、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作用,学校建立向获奖学生家长寄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喜报》制度,由学校统一制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喜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寄发。
第八章 申 诉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调查后做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