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面管理,指导检查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审查公示及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推荐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六条 凡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4、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6、全脱产就读、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7、未超出学制年限。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按600元/月,分10个月计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自学校正式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对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违反相关规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已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则予以全部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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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代章)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