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动态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因为所需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所以我校资助情况根据上级部门的变动而变动。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按600元/月计发,分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按各学院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名册进行发放,各学院及时造表,交至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将领款名册交至计财处统一通过银行卡划拨给各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八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自学校正式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