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规范地做好我校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9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招收各类外国留学生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的限制。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唯一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各类层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教学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和录取工作由国际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指导教师创造条件,挖掘潜力积极对外宣传和招收各类别、各层次、长期、短期的外国留学生,特别支持派出和录取双向交流和互动的留学生。各学院须及时和准确地将招收的情况向国际处通报,由国际处统一录取,申办来华留学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不得私下招收和录取留学生,严禁自定收费标准,私自收费和隐瞒不报。
四、按照原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1997〔95〕)号文的通知精神,“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国际处定时足额发给奖学金、每月生活费或免交学费,并按本规定,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管理下,做好教材费、教学实习费、医疗费、宣传费、短期旅游参观费和教师酬金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安排。
五、各类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学习、教学实习、专业调查、学历学生学位的申领、学位证书和非学历学生的写实性结业证明的颁发等由国际处分别会同研究生处或教务处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完成。
六、外国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各项校纪校规。国际处应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政治管理、安全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各项涉外事故和案件,维护外国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同时办理好留学生日常的入出境、居留、加签、延长、变更等项手续,并积极配合地方公安、安全、海关和卫生检疫等部门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七、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接受和培养各层次的外国留学生,鼓励和倡导各学院的授课教师直接用外语授课,如不能直接用外语授课,可采用双语教学。
八、接受留学生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九、就读学历的留学生汉语水平需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要求或通过学校汉语水平测试。文科应达到中等6级;理工科应达到中等4级。汉语和中国文化类课程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的课程原则上应与中国学生一样,并获得相应的总学分。
十、母语是非汉语的留学生可以免修外语类课程,但应鼓励他们作为第二或第三外语课来选修。
十一、各学院及指导教师应鼓励在我校攻读硕士的来华留学生在国内外的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但不作为申请学位的必备条件。
十二、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居住,但是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鼓励外国留学生与我校的中国学生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相互学习,积极参加和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校内相关单位部处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四、各相关单位应正确指导和处理外国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凡需聘请和雇佣外国留学生短期工作的学院和其它单位以及留学生本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国际处通报并申办外国留学生临时工作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介绍外国留学生去夜总会、酒吧、或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工作。